全国将告别暂住证:持居住证享与户籍人口同等多项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
意见稿“四问”
居住证是什么——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谁能申请——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能享受什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有关部门要做什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意见稿还规定
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类程序规定——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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