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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享同等权利 "居住证"改革2014最新消息

 字体时间:2014-12-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居住证"改革保障国民"权利公平"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12月4日人民网)

长期以来,城市中居住证持有人群,享受着城市“旁系”亲属的待遇,处境尴尬、待遇不均,不能与该城市常住户口市民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医疗保障、义务教育、住房购买、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诸多阻隔墙。本次《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或将享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多项权利,正是权利公平的真实写照。

持有居住证的人,一般都是在该城市长期居住,具有稳定的工作的人。这类人群把自己的事业奋斗汗水,泼洒到了城市建设的各个角落,对所在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付出与回报没有形成正比例,反而被当做是“打工者”、“入侵人群”、“占有城市公共资源的杀手”。这不仅伤害了居住证持有人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对权利的不公平对待,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背道而驰。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人群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地也纷纷响应。上海实行了准入“打分制”,切实完善和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今年北京也将首个自住型商品房,优先向居住证人群销售。这些都充分展现了权利公平机制建立和完善的痕迹。

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居住证持有人群在社会保障、入学教育、住房购买、社会救济等方面权利的完善,也必将导致大中型城市再一次出现“人潮涌动”的现象。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制度,建立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准入制度,合理规划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为广大居住证持有人营造良好居住、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

“权利公平”是依法治国主旋律下的必然趋势,要全面实现权利平等任重而道远,还需下上而求索。但居住证的改革也正是“权利公平”伟大征程的良好开端。

居住证同城同权 须跨过多重障碍

国务院法制办12月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让持证人享有同等的公共资源、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本是居住证制度应有之义。不过在现实中,一些城市的居住证含金量大打折扣。居住证被附加了诸如金融服务、电子政务、电信充值、社会性便民服务等各种功能,却并未从实质上涵盖就业培训、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市民待遇,导致居住证叫好不叫座。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附着在居住证上的公共服务予以规范,切实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持有人将享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多项权利,生动勾勒出“同一座城市,同一种待遇”的美好蓝图。不过,近年来各地在实施居住证制度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积弊。居住证“同城同权”的理想如何照进现实,还要直面和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消除附加门槛。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曾调查了10个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发现其门槛五花八门,政策区别明显。有的要求在当地拥有居住房屋所有权,有的限定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在韩德云看来,“各地政策区别如此大,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如果务工人员从其中一个城市流动到另外一个城市,仍然很难享受居住证带来的保障”。

应该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充分体现了低门槛、广受益的服务管理理念。不过,鉴于此前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这不免让人担心,一些地方会不会以地方实际之名,将高学历、产权房等申领条件保留下来?对此,有关方面必须加强监督,消除一切附加门槛,将每个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其中。

其次,保障待遇落地。居住证享有与户籍同等权利,意味着必须做大公共服务蛋糕,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对于城市管理者是一大挑战。同时,那些抱怨居住证抢了城市福利的人们,更是对和外来人员同等分享福利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规定“同城同权”的同时,必须对可能出现的落地难现象有充分研判和应对之策。

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仅局限于“违规收取费用、收受他人钱物、泄露个人信息”等情形。在笔者看来,更应加上一条“权利及便利落实不到位”。只要强化责任追究,才能倒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跨过多重障碍,全面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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