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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保基金亏损传言是否属实?

 字体时间:2014-09-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针对近期机关事业单位将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上“出现退休潮”传言,前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予以澄清。他透露,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补缴的费用有可能做视同缴费的处理。

最低工资平均增幅14%

今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是14%,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社会上对此也有争议,在经济增速下滑、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最低工资标准却连年上调,是否会影响目前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李忠介绍,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还有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李忠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绝大多数企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基本工资的中小企业,确实会有一些影响。人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统筹考虑经济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就业状况、职工收入和物价水平,稳慎地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调整幅度,使低收入职工工资的增长与促进就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审计署日前发布公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管理运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将公告提到的问题数额相加,得出“社保基金会损失175亿元”的结论。一时间,“社保基金投资失败”的议论涌现。

李忠表示,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基金,群众平常领到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赔偿金,还有平常报销的医药费等,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达到4.3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达到3万亿元。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这部分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在经济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形势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偏窄、运营效率偏低、贬值缩水的风险越来越凸显出来。为了提高收益率,国家也先后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银行活期存款方面给予了一些优惠的利率等。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社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研究,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选择问题。总的方向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下一步,人社部还将根据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整体工作进程,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多方听取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努力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李忠还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其收益还是相对稳定的。去年,它的投资收益率是6.2%,多年平均下来,总的收益率是8.13%。财政部和人社部作为监管部门,也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针对审计署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事业单位“退休潮”未现

本月起,国务院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即养老金并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心养老金并轨后自己的待遇下降,或需要补缴社保费用,有媒体报道,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事业单位人员扎堆儿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

对此,李忠回应:“据我所掌握的信息,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情况,这是对自身权益关切的正常反应,并没有形成所谓‘退休潮’。”他表示,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从制度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而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究竟要不要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李忠说:“每项改革都有一个妥善处理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关系问题,对于补缴的问题,我们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改革总体运行是平稳的。这个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

工资福利被扣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诉

本报讯(记者 袁京)本月起,如果认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或遭遇扣减福利待遇等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六类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人事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执行。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规定》强调,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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