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四项保险待遇。
一、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以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退役后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人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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