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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养老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

 字体时间:2013-12-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自从哈市调整五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以来,很多被纳入新政的人员排队咨询参保事宜。昨天,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针对咨询热点,对新政策进行了权威、详细的解读。

问题一: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题二: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题三:我是哈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还有5年,可以往前补缴10年费用吗?明年再办理行不行?

答:劳动年龄内城镇户籍人员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最有利的方面,就是允许参保人员从1996年7月1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但不允许自行选择补缴期限,只能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

因城镇劳动年龄内前补政策属阶段性政策,到2013年年底前结束。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按规定的缴费月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对于未按规定缴费时限办理补费手续的人员,不再享受前补优惠政策。

问题四: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只要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题五:我于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现已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可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年7月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问题六:我是农业户籍人员,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补费?

答: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如果在哈市较早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原始材料、购买住房的正规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以从取得相关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七:我是农村户口,在当地已参加新农保,现在哈市打工,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对于劳动年龄内已参加新农保(包括已参加城居保)人员,申请人首先要办理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后,再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问题八:我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题九:我是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两年,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我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十三: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题十一:我是农村户籍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题十二:我曾是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且超过退休年龄,能参保补费享受待遇吗?

答: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报到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十: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有哪些参保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岗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对于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下发后(2010年9月1日)仍在用人单位的,必须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无用人单位的,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缴费。

问题十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企业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十五:上世纪70年代末至2000年,我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以档案中招工录用手续、工资晋升等原始档案材料认定的。如果您有原始档案材料,有原人事或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和历年工资升级材料,1996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上述材料,只能提供工作经历、发放工资凭证等佐证材料,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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