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和邵东的18位尘肺矿工,没买工伤保险,得病之后,18个人和原单位打了四年的官司,最终官司是赢了,但是拿不到赔偿,原因是企业没钱支付。
关于工伤的各种“囧”况时有发生,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湖南省政府给出了一个答案。3月2日,记者获悉,经过长达几年的调查、审查、协调和修改之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注职业病 岗前、在岗、离岗都要健康检查
离岗未体检,患职业病单位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湖南是尘肺病大省,公益人戴春常年关注尘肺病人的健康问题,她介绍,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到2011年,湖南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有62420例,占职业病总数的84.07%,“而现存活职业病患者6000多名,其中约3000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尘肺病人工伤索赔一直都是个头疼的问题”。
为了保护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漏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就曾提出建议,希望关注职业病患者的工伤索赔。
《办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 引入案例指导法
将发布典型案例作参照,避免同种情况认定差别
工伤,是用人单位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半数是由工伤问题引起的。
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湖南省将建立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办法》也提出,“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再报省政府发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省法制办认为,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让许多“疑难杂症”有例可循,也将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
“在工伤认定方面引入案例指导的办法,在全国也可能算是首例。”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尹平生介绍。
支付标准 确立五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助标准
工伤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从而使得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支付保障 调整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储备金可调剂
安化和邵东的18名尘肺病患者,打了4年官司终于赢了,却拿不到赔偿,原单位没钱支付,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
在征求了14个市州的人社部门意见后,《办法》调整了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来干什么?《办法》指出,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
“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律合人力资源公司法律顾问胡代英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作用明显,既可以减少各地市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可以较好地分散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风险。
[律师支招]
案例1:
单位无营业执照,出现工伤怎么办
取得两个证明,再提起劳动仲裁
2013年3月,贺某入职长沙市雨花区黎圫某模压门板厂从事门板压模工作,该厂未与贺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贺某购买工伤保险。
在2013年3月23日19时左右,贺某在该工厂工作期间,因机器故障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他的左手臂被截肢,贺某出院后与工厂老板协商工伤赔偿无果,遂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由于该工厂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外加工厂的出资人也不能确定身份,工伤行政部门告知贺某无法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贺某逐级投诉到湖南省劳动监察部门,但仍然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后本案通过律合人力资源公司法律顾问胡代英律师前往实地与工厂老板的多次协调,最终该工厂基本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赔偿标准与贺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胡代英律师表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不能协商解决的,非法用工工伤赔偿可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处理,即‘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首先取得用工单位未工商登记的证明,然后取得受伤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的证明就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再由仲裁机构委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拿到结果并生效后就可仲裁。”记者谭旭燕
案例2:
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如何索赔
找到企业和承包方,双方连带担责
2013年9月2日,来自河南的杨某经其老乡张某介绍到株洲某建筑工地做建筑外墙施工,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不料杨某在该工地工作不到一个星期,因下雨天脚手架作业地点湿滑,导致杨某从高处坠落发生工伤。
建筑公司及张某事发后避而不见,后来才得知张某只是一个包工头,虽然与该工程的发包方签有内部协议,但其本人并未保留任何材料,故无法确定发包方的具体名称,杨某由于缺少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很难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后来本案当事人杨某以及胡代英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发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方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张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
此案最终由该建筑公司与张某共同向杨某赔偿。
胡代英律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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