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文件
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农牧渔业部教育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
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9月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综治委[2004]4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194号)
(二)江苏省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机管[2004]3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意见(苏综治〔2004〕22号)
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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