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省政府对实行临床护理津贴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等有关问题做了规定。
为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促进医疗护理事业公正公平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行临床护理津贴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等有关问题做了规定。市里对享受范围对象、常规轮值夜班的界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通知》要求,实行临床护理津贴的范围为:卫生事业单位中,在急诊科、病区、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且符合常规轮值夜班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急救机构中,随车出诊、直接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且符合常规轮值夜班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津贴标准则根据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年限执行,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到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到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到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并且还对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对增加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标准增加。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其中201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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