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9日,徐文立以化名“徐铭谦”应聘至三毛童装店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其每天工资66.6元,每天另加5元午餐补贴。2012年1月18日,徐文立离开三毛童装店,并于当日结清工资。
本案中,依据徐文立的第二代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徐文立基本信息记录,可认定徐文立的出生时间为1951年3月23日。
因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故徐文立于2011年5月19日应聘至三毛童装店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后徐文立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三毛童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00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徐文立申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文立入职时已满60周岁,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故对徐文立要求三毛童装店按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南京龙翔服饰城三毛童装店一次性支付徐文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112.4元。
◆法律分析:
一、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本案中,虽徐文立在入职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年限不足,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故本案应当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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