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前的士官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于199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转业,服兵役12年。档案于2012年4月部队发至临湘民政局。现安置在临湘市事业单位。《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2年颁布,2012年7月执行。现在正由单位在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我的养老保险,保险股要求我提供相关保险转移凭证,说查不到我的保险账号。但服役时部队并未给我们交过养老保险,何来保险账号,如果没有凭证和账号之类,只能当没有养老保险,从零开始计交费年数。 我查过相关信息,都说明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旅行,对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请问我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政策?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望给我政策支持,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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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回复: | ||||
张四军同志: 您好! 关于您咨询退役士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临湘市人设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按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士兵退伍必须将养老金转移至原户籍所在地,但志愿兵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张四军同志属于志愿兵,兵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已通知张先生带齐有关手续,来我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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