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浙江省先后出台了自理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多项改革措施,逐步放开农民进城落户限制,拉开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序幕。
浙江户籍制度改革进程
1994年
“全国第一农民城”苍南县龙港镇率先展开了允许农民进镇办理居民户口的试点工作。之后,又在124个列入了国家、省综合改革和单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小城镇展开。
1997年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了大中城市购房落户政策,即购买一定面积或标准的住房即可在购房地落户。
1998年
全面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制度,并放宽了夫妻两地分居、老年人投靠子女或回原籍落户的条件,出台了投资落户政策。
2000年
在全国率先取消进城控制指标和“农转非”计划指标。各地结合实际,逐步放宽进城的户口政策限制。
2002年3月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展开,县市及以下小城镇的户口迁移、落户限制基本取消,只要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就可以依本人意愿落户小城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003年10月
海宁等地开展废除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08年10月
嘉兴市实施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嘉兴户籍改革最大亮点在于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实施全民社保、推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等。
2012年
全省选择12个地区分别开展12项主题的农村改革试验,其中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由温州承担,要求在2015年前完成。
2013年9月
德清县作为省政府首批批准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在完成大量前期工作基础上,启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8月
8月11日开始,温州市平阳县将正式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转换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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