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部分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企业计算上年度社保基数时是否应将这部分职工上年度收入剔除。如果计算了这部分人员收入,是否有重复缴纳问题。
宜昌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社保政策的咨询。
一、根据《关于做好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4〕28号)文件规定:
1、2014年,我市城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及核定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不得少申报、漏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宜昌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030元(2760元/月),6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 1660元/月;30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8280元/月,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十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实地稽核。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其中:“两表”为《财务决算年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费用表和成本核算表)、《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须经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以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章),并提供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上须职工本人签字。如果职工个人确实无法集中签字或生产经营特殊不便集中签字的,可个人单独签字,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留存备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不予更改,严禁他人代为签字,由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二、我市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故您提到的企业部分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企业计算上年度社保基数时是否应将这部分职工上年度收入剔除如果计算了这部分人员收入,是否有重复缴纳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是按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稽核科,联系人:李华,联系电话:0717-6755275、675509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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