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在校大学生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参加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具体的院校范围按市教育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并提供给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5元,政府补助资金每人每年75元;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统一由其所在高校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未在9月办理参保的,其所在高校也可在其它时间申请办理,并按以下标准缴费:75元÷12个月×应缴费月数(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市财政在该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补助标准是:75元÷12个月×应缴费月数(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四、大学生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审计应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有关财政补助;教育部门要指导各相关高校完成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工作,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大学生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工作。
六、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收集学生的资料、代收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市社保机构按照少儿医疗保险的规定对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保机构部门预算。
七、各有关单位、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切实确保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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