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本义是规定员工工作时参保,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参保员工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而员工退保虽然得到了眼下的短期利益,但却丧失了将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这和养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不退保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如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则其得到的长期利益会远比盲目退保的多得多。
第二,国家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参保员工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劳务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以保障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有效地转移和接续。其基本思路是非户籍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全额和共济基金都将随同转移,届时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三,为鼓励非户籍员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增设了非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由此可见,新条例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
记者:新条例对以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如何处理?袁建勇:老条例实施期间,员工的个人帐户为11%,新条例实施后,员工的个人账户为8%。但老条例实施期间已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额仍维持不变,所有权属员工个人所有,不会按新条例重新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8%是否损害了劳务工的利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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