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员工缴费挂钩不紧密,对员工缴费的激励不足。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参保员工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不符合企业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在剩下的时间里,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将全部由共济基金承担,政府和后期参保员工的负担非常巨大。这两大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员工缴费的积极性,也导致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支付年限差距较大,给未来留下了一定的隐性债务。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如果长期运转下去,将给养老基金带来巨大隐患,影响今后全体参保人员的长远利益。
通过这次改革,原计发办法将得到根本的改变。新办法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得比较明显,基本上达到了“多缴费、缴费时间长、多得养老金”目的。同时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仍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第二次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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