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中所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对本市企业所缴交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期限为12个月。
二、社会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率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整体下调50%;
(二)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保持不变;
(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总体缴费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另外在下调后,单位缴费费率的0.2个百分点转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2%;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元/人月调整为6元/人月,个人缴费仍为4元/人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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