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关于社保转移致企业的一封信
各企业: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切身利益的大事,该办法解决了跨省跨地区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的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尤其是农民工退休时能老有所养。现我局将该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请各企业将这个好政策宣传给员工。
一、《转移办法》的主要内容
《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回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
二、《转移办法》对参保人有利
《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养老关系随人走,在那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共济基金,转移的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三是转移接续办法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干,养老保险还可以和新农保相衔接。
三、转保要比退保好
《转移办法》规定只能转保不能退保,这是保护员工养老权益的有效举措。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帐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益受到损失。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四、转移接续的手续简单便利
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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