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对具有深圳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灵活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1、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
2、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证》(需收回);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信息录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通过“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jydj.sz12333.gov.cn/jydjWeb/login.jsp),将完备的就业登记资料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台帐。
(三)办理登记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打印《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发放给灵活就业登记人员,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工作。
四、管理与服务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应当自实现灵活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于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终止手续。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来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是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遗失后凭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信息录入、更新以及证明资料的查验,并进行就业登记审核和备案,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台帐。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做到及时查验、录入和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2、灵活就业类型目录(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2:
灵活就业类型目录
(试行)
1、非全日制就业: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少于法定的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少于8小时、每周40少于小时)的就业;
2、临时性就业:主要是指从事临时性工作,或者在临时机构工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
3、季节性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集中于某一段时间或某一季节在渔业、旅游、冷饮、空调等业务量受季节影响很大的行业或部门就业,其余时间则比较清闲;
4、远程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系进行工作。从事远程就业的群体有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产业工程师、网络销售人员、远程教育者等;
5、独立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以独立自由的身份从事一定工作并获取报酬,如作家、翻译、自由撰稿人、职业炒股者、酒吧歌手、中介人等;
6、自雇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自主开业或自主创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实现就业。自雇就业者主要是个体户和微小型企业经营者;
7、家庭就业:主要指劳动者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以取得一定的报酬。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圣诞卡、装信封等;
8、承包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承包某一项工作实现就业;
9、小时工就业:是指从事以小时为工作时间单位和计酬单位的工作,如家教、职业陪护人员、家庭清洁工等;
10、其他:除以上9种类型外的灵活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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