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80%调整为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今经政府公报对外实施,并作出上述规定。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通知》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补贴,《通知》规定,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由原来的18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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