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社保政策一览(表一)
养老 医疗
在职职工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300%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300%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自由职业者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300% ___________________-
在职职工 按其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 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
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 按其缴费基数22.5%的比例缴纳 按其缴费基数12%的比例缴纳
自由职业者 按其缴费基数30.5%的比例缴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职职工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养老帐户 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
养老: 3%计入职工个人养老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医疗:
34 岁以下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计入帐户;
35 岁至44 岁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计入帐户;
45 岁至退休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计入帐户。
费用流向
自由职业者
11%计入职工个人养老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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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给付
在职职工 1993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月养老金 =基础养老(上年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额/120)
门急诊:先从个人帐户中扣,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自付款超国上 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中人(2000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与新人(200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不同分别予以支付。
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的医疗费用,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上年度本市城镇职上年平均工资的10%,封顶线为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在职职工自负。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15%,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20%。
在职职工
1992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 年1 月1 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 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 职工自负。
自由职业者计算方法同企业在职职工 -
***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并以此法律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中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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