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年金管理企业年金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国家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提出了明确规范。并要求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天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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