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由乡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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