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地区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
第一,由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二,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由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汇总后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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