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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