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的资格条件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是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此前国家规定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而且各地实行个人缴费和“统账结合”的时间、具体方法差别较大,因此目前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
(1) 职工所在地实行统一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与统一制度后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2) 职工所在地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之前的个人缴费年限,一律予以认可,改革前后合并计算。而且,这一部分个人缴费,应以记账方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3) 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制度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为缴费满15年方科技法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给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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