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工资申报
今后社保缴费工资将从每年申报逐步调整为每月申报,从6月1日起到今后一段时间为过渡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市社保部门决定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由现行按年度一年一申报、逐月计缴,逐步调整为逐月申报和按月计缴,各参保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通告表示,在过渡期内,参保单位应在2012年7月25日前进行年度工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保单位在如期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资后,职工工资收入未发生变化的,暂无需每月再报;
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适应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调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今后一定时间为此项调整工作的过渡期。
发生变动的,参保单位应当于变动的次月如实申报。过渡期结束后,不论职工工资收入是否发生变化,参保单位均应当逐月申报和计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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