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各类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事业单位需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今后的费率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单位预算;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一般收入中列支。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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