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增新生儿参保政策3日获悉,在今年4月份市人社局、财政局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基础上,从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其中,新增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政策,即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结合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全市分区域统一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据了解,市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两大种类:一类为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为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
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各类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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