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由8.5%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补待遇。《办法》实施后,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
“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下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下降。”深圳市社保局解释,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 .5%下降为8 .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 .5%调整为0 .2%。
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养老保险
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7万余人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解决了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工龄问题。根据《细则》,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的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 .4。据此,7万余名参保人的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此次《细则》对条例进行补充。根据《细则》,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 .4。
深圳按0 .4计算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基础养老金也不会比内地低。针对有参保人认为0 .4计算指数太低的说法,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虽然在当地按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的市平工资,深圳按0 .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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