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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字体时间:2013-11-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一、社会保险参保 (一)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基本概念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一、社会保险参保

(一)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基本概念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参保对象必须(而不是自愿)参加的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保障性。目前,我们所指的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三)参保范围及年龄界限

3、哪些人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城镇企业。

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界限是什么?

年龄界限为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女工人未满50周岁。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缴费标准

5、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目前我市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目前我市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个人账户

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份的利息金额。

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提取?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继承。

(六)缴费年限

9、养老保险的缴费多少年可以领取退休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0、是不是达到缴费年限就可以不需要缴费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就可以不参保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或15年)只是达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相关政策文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二)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

1、哪些人跨省流动就业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领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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