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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

 字体时间:2013-12-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宁波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宁波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

宁波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的实施对象为已参加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未享受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衔接办法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按本意见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其中已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账户余额=核准享受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准享受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准享受待遇时周岁年龄所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享受待遇月数。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不予退回,按本人补缴标准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补缴标准和账户处理

(一)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

60周岁以上人员,可申请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最低降至50%。

(二)账户处理:参保人员按18%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缴费标准降低后,其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

补缴的缴费年限不向前推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被征地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按本意见转换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实计发基本养老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也不保底。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换衔接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按本市现行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其他相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各类保障待遇。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本意见的实施对象原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含“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本意见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以下办法处理原养老保险关系后,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一)原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金额按甬劳社老〔2009〕3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即: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最低缴费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

(二)原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金额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一次性补缴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上述(二)、(三)款抵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不予退回,按本人补缴标准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要求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将此项工作延伸到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保站办理)。其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他人员到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辖各区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含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关系在各县(市)的,需先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所在地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含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关系后,再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各类养老保障(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结算表》(见附件1)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对象的,与申请人确认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项后,核对打印《各类养老保障(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缴费明细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缴费明细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表。

(三)申请人凭财务出具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持银行盖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窗口开具收款收据。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视作放弃。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换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需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社保站提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近照二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社保站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手续。从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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