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及《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现对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等58所技师学院予以备案。
附件:备案技师学院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同意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等58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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