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6〕11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启动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拟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基础上,将河北省等10个省(区、市)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
二、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试点通知》要求,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办法,落实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三、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试点工作内容。试点工作政策、方案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差异较大的,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批准。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
请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社厅(局)将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文件及试点企业名单,于2016年9月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制第二批试点省(区、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第二批试点省(区、市)名单
1.河北省
2.山西省
3.吉林省
4.黑龙江省
5.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湖北省
9.广西壮族自治区
10.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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