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4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其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6日、11月21日进行,并于2014年3月14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五)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
1.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doc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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