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中药购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中药购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药购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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