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2013年,我部在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6个省(区)的17个市(州)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一年多来,试点地区高度重视,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制定试点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形式和内容,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的办法,取得初步成效。为推进社会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扩大试点范围,为全面推开打下良好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确定吉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7省(市)的19市(县)作为我部第二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具体名单及内容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与行政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积极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把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推进活动的重要抓手,评判工作的重要渠道,真正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强化监督执法,及时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以广泛的社会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以严格的行政监督保障社会监督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社会公众知晓社会监督,支持社会监督,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要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试点情况,提高公信力和认可度,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要按照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已开展社会监督试点的地区,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推进社会监督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成效,推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长效机制。部里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情况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请各试点省(市)于2014年7月底前,将试点市(县)具体实施方案报部备案。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基金监督司。
附件:第二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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