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促进资金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2012年、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四)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省级自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自查由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汇总上报情况等工作。检查步骤分以下两个阶段:
(一)2014年1月—5月,省级自查阶段
1、2014年1月—3月,开展省本级自查,组织所属市县开展自查。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制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2、2014年4月—5月,省级组织对市县进行抽查,总结报告全省(区、市)检查情况。各省(区、市)应于5月底前向部基金监督司报送自查情况总结和检查情况表(见附件)。自查情况总结应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 2012年、2013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构成及到账时间,资金分配去向及划拨时间,未及时划拨到位的资金数额及原因;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及实际到账情况;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2014年6月—7月,部级抽查阶段
根据各地自查情况,部里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具体抽查的省份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7月底前,汇总自查、抽查情况,完成全部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自查督查、促进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防止资金沉淀等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并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沟通,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二)严格检查整改。各地要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种类、数额、分配方式、划拨渠道、使用状况、结余数量等情况,查找纠正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和资金沉淀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处理并及时纠正。
(三)认真总结提高。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运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增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附件: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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