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所提高的目标任务,今年9月将在全国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实名登记服务到人
二、活动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适时启动本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
2014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
(一)全面登记。摸清辖区内2014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人员底数、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服务需求。
(二)逐个联系。对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教育部门(高校)提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逐个进行联系。
(三)服务到位。努力确保有就业服务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服务,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五、活动内容
(一)开展实名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面向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放,通过经办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等业务,以及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为在当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直辖市除外)。要准确记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及就业服务需求,努力做到不漏项、无错项。
(二)及时报送和分解下发教育部门提供的实名信息。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或高校的沟通协调,争取尽早获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要督促教育部门和高校提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及详细家庭住址,以便开展后续就业服务。获得信息后,要立即通过业务专网将全部信息上传到部里,同时要将本省份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层层分解到市、县(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分解下来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逐个进行联系,联系上的要按实名登记要求做好登记,联系不上的要做好记录。
(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实名登记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空岗信息,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和重点推荐等方式,及时为求职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结合本地实际开发一批优质见习岗位,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设置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建立基础台账,提供“一对一”帮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在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就业服务能力,防止出现高校毕业生求助无门、求助遭拒的现象。
(四)加强跟踪反馈。对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定期联系,跟踪了解其接受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政策以及就业进展情况,及时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更新数据并按要求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和任务分工,确保实现全面登记、逐个联系、服务到位的活动目标。
(二)广泛开展宣传。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特点,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以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场所、各类招聘活动现场等,广泛宣传就业服务月活动、就业促进计划的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广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月、就业促进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三)加强安全保卫。各地要高度重视现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事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招聘现场安全有序。
(四)及时总结上报。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就业服务月活动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就业促进司 王翔
邮 件:wangxiang@mohrss.gov.cn
附件: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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