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社保管理中心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政府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降低社会保险费用方面的有:
1、根据厦府【2015】377号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
2、根据厦府【2016】73号文,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
3、根据厦【2016】163号文,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4)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2016年7月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交费率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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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个人:
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于5月10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现就年度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简要告知如下:
一、 年度申报结束时间提前到2016年6月19日结束
2016年7月,地税部门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6月20日至7月7日,地税社保系统将全面停机,开展缴费基数结转和系统迁移工作,期间参保单位如有增员应及时到地税窗口办理增员报备,避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相应提前到2016年6月19日结束,请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尽早申报。
二、 生育保险政策有所调整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2016年7月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7%缴纳生育保险。。
原《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147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终止执行。
三、 2016年政府减负力度大
2016年政府出台多项减负政策,未来还有新的减负政策将出台,因此,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以及缴费标准上下限如有新的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四、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提醒
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度缴费申报是申报职工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无需等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再申报。避免集中申报导致网络堵塞而申报不成功。
五、 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年度基数申报的后果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六、 灵活就业、失业个人仍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其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6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附:关于201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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