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退发[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下发后,一些省市和部委人事部门询问非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的待遇及手续如何办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非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境后,其有关待遇和手续可比照〔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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