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89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2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应用水平,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各项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统一建设、统筹实施。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纳入统一规划,采用统一标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条 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审定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对重大信息化事项的决策等。
第五条 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承担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信息办设在部信息中心。
第六条 在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属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 规划财务司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其他部委提请立项的,由规划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文件的编制工作,信息中心及部属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规划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信息中心配合做好相关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部属各业务部门在工作开展中需要信息化支持的,由业务部门提出应用需求,提交部信息办。部信息办在综合各业务部门应用需求的基础上,统筹提出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的计划安排,纳入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报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牵头制定相关标准;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需求调研,拟订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对委托给第三方承担的具体建设任务进行指导、跟踪、监督、协调,并参与验收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方面的对外综合协调,以及对地方信息化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十条 信息中心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根据部属各业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信息化成果的实用性和使用方便性。
第十一条 部属各业务部门应配备或指定专人,对口承担本业务领域的信息化联系工作,协助信息中心开展相关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共同开展本业务领域需求调研,参与需求分析工作;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本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审核本业务领域业务指标体系和监测指标体系;参与信息化成果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部属各业务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本业务领域的应用,不得向地方推广使用自行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也不得向地方推荐使用第三方应用软件。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内容的维护,对公共性较强的数据,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一定权限控制下供其他业务部门使用。信息中心对部署在部本级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由部属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开发并管理,目前仍在使用中的应用系统,经向部信息办备案后,可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待系统升级时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应用系统,由信息中心统一按公安部门和保密部门要求,开展等级保护和涉密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应用系统,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等级保护和涉密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部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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