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1]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行业组织、高等学校、集团公司等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修订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代章)
质 检 总 局 (代章)
统 计 局 (代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 《大典》)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确保 《大典》修订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 “工作委员会”)是 《大典》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 《大典》修订工作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统筹谋划、科学决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 《大典》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批准工作实施方案、总体结构设计和技术方案;
(二)统筹协调并研究决定 《大典》修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
(四)其他需由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下设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工作办公室”)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专家委员会”)。
工作办公室负责 《大典》修订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事务,落实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承担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对工作委员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按照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担任,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为常务副主任。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有关部门 (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分管司局领导同志担任。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八条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领导担任。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委员,须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提交工作办公室,报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及行文制度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对修订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确定。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会议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议事,严格遵循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体现工作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第十四条需要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议事内容的要求,分别采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工作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本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出席,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向工作办公室请假。
第十六条工作办公室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碰头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工作委员会安排,抓好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凡涉及重要事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以工作委员会名义联合发文,由三部门代章;涉及一般性事务的,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名义行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涉及修订工作具体事项和日常工作的行文,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代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建立我国科学完善的职业分类体系,健全职业分类专家工作机制,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 《大典》)的修订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为国家职业分类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准则是,遵循职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业分类的研究工作;
(二)研究提出 《大典》的修订原则和方法;
(三)负责 《大典》总体结构的设计和技术方案的拟定;
(四)研究制定 《大典》的编写要求和格式规范;
(五)负责职业分类结果的技术审查;
(六)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
(七)为新职业评审论证提供咨询与建议;
(八)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咨询与建议;
(九)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兼任;设副主任委员4名,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事考试中心有关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技术性事务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任务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担。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划分和归类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家小组,各专家小组的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四章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熟悉职业分类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除外);
(三)熟悉本行业 (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业务,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和文字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三)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及职业分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实际情况,相关行业的专家可以跨组承担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 《大典》的修订工作,认真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本行业 (专业)领域内的职业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进行报告;
(三)遵守本工作规则,执行专家委员会决定;
(四)廉洁自律,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谋取私利。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公开发表意见。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聘任制,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及各行业部委、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推荐,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根据工作需要,经推荐单位同意,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增补委员。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委员会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会议及行文制度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或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协调会。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委员会可组织召开专业性会议,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要做好记录,评审和论证等结果须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报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专家委员会评议时,由到会委员对需评议专业逐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数二分之一的,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涉及专家委员会日常技术性事务工作的行文,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代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由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质检总局 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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