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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1-01-14来源:其他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人社厅函[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劳社厅函 〔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二、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 (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 (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试行)》 (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 《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试行)》 (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通过我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 (站)可直接参加示范评估。

三、工作步骤

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可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 (2011年1月-2011年3月)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 (2011年4月)

各地区、各行业在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合格评估工作。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三)示范评估阶段 (2011年6月-2011年7月)

我部示范评估工作组 (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根据示范评估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

四、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三)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区、各行业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合格评估工作总结、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对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修改意见建议、不合格鉴定所 (站)名单等材料上报我部。

(四)各地区、各行业要认真分析总结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该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的审批部门撤销其鉴定资质。

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李志敏010 - 84207448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朱兵010 - 84661122

电子信箱:zhubing0123@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办

邮政编码:100101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评估工作的说明

2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试行) 略

3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试行)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说明

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合格评估工作时,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直接列为不合格:(一)不鉴定发证;(二)伪造证书信息;(三)超范围鉴定;(四)无标准鉴定;(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 (六)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

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无上述情况之一的,再行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管理评估表 (试行)》开展合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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