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0]67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你局 《关于申请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质检人函 〔2010〕4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按照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命题管理、考评员管理、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管理等,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设备点检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复函”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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