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 〔201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建立孵化基地帮扶新创企业成长,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措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11号)有关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 〔2012〕6号)关于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要求,现就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填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落实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工信、国土、科技等部门,对已经出台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土地供给、人才引进等各项创业帮扶政策进行认真梳理,理清能够适用于孵化期内创业实体的政策,并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以确保将这些政策切实落实到创业实体上。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等促进帮扶政策,支持创业实体发展壮大、带动就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加强创业帮扶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三、切实加强对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创业培训工作的职能作用,把孵化期内创业实体经营者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综合运用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培训工作,组织引导创业实体经营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针对创业实体经营者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以 “改善企业”和 “扩大企业”为主的经营者培训;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通过案例剖析、企业诊断、模拟经营等多种方式,提高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能力。与此同时,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的衔接,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支持和鼓励各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辟 “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要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为创业者和创业实体服务,提高创业稳定率。要建立健全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
五、树立一批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总结各地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经验做法,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对于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省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各地认定的省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础上,我部将按照优中选优原则适时认定一批示范性强的国家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各地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全面实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创建创业型城市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创建工作重要内容率先垂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情况报送部就业促进司。
联 系 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王飞、柴海山
联系电话:010 - 84202533、84202535
传真:010 - 84201533
电子邮箱:wangfei@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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