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信息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建 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发的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监测系统)已 完成开发阶段任务,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和 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试点部署。近期系统实施商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施商)将在各省级节点开展就业监 测系统统一实施工作。现将有关省级实施的工作安 排通知如下:
一、 总体工作任务
本次实施的就 业监测系统包括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监测软件”)和就业监测信息接口程序(以下简称“接口程序”) 。就业监测系统将部署在金保工程省级数据中心,并实 现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签名验签等安全功能的集成,通过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和异地总线上报就业监测 数据。软件的功能介绍及部署要求参阅《关于开展就业 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1〕42号)。
省级系统实施 工作由我部负责,各省、市、自治区还应根据全国统一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各地市的就业监测系统实施工作。省级系统软硬 件设备费用、省内地市系统实施所需费用等费用,应纳 入当地就业监测工作项目预算。
二、 实施工作内容
实施工作包括六个方面:
(一)确定实施方案。根据各省级节点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就业监测系统实施方案。
(二)部署应用系统。根据实施方案,在省级节点统一数据中心安装部署就业监测系统,并实 现与异地服务总线的集成工作。
(三)开展系统联调。将安装在省级节点的就业监测系统与本地生产系统及部级就业监测系统 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的正确部署,实 现就业监测基础数据抽取和正确上传。
(四)进行现场培训。实施工作完成后,现场对省级节点相关技术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提 供规范的培训资料,使其掌握软件操作和 运行维护方法。
(五)完成文档交接。实施过程中实施商将对各省级节点实施工作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由省 级节点人员对其实施结果予以签字盖章确 认。
(六)提供运维支持。系统实施后,各省级节点开展系统试运行工作,实施商提供技术支持服 务,确保系统的平稳运行。
具体实施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三、 实施工作安排
本次省级实施时间为2011年10月25日— 12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参见附件 1。各地应按照《关于开展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 信息函 〔2011〕42号),提前做好本地环境准备工作,积 极协调本地信息系统开发商、集成商协助完成实施工作。确因本地环境准备不足无法 实施的,务必于11月11日前报我部,并明确延后时间。
四、 实施工作要求
(一)系统实施工作需要当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和就 业部门的共同参与。请各省加强组织协 调,落实实施工作任务。各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做好系统实施、维护和培训等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工作,确保实 施工作顺利完成。
(二)请各省在实施过程中,参照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 统现场实施工作流程(附件 2),做好就业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工作。各省在 完成本节点实施后,开始试用监测软件上报数据,同时,原有的上报渠道不变。 2012年1月起,各省级节点正式通过监测软件开始上报数据。
(三)请各省实施责任单位认真做好实施组织工作,切 实保证就业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实施 维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部信息中心: 刘晓园
电 话:(010)84202266
传 真:(010)84228350
电子邮箱: jyjc@mohrss.gov.cn
实 施 商:马金鑫、柴海霞:
电 话:18201091994、13810685160
电子邮箱: majx@chinasofti.com
chaihx@chinasofti.com
附件:1.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实施工作计划
2 .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现场实施工作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实施安排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fagui/13062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