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工办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4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布。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对《意见》的宣传。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的意见》宣传提纲
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南。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转变为二三产业工人、转变为城镇市民,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成为农民工,并逐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发〔2006〕5号文件实施以来,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2013年农民工总量达2.69亿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1.66亿人;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人数比例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与广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融入城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诉求不相适应。
面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方向,强调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用专篇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意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落实。
二、《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
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通过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四个着力”),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四个着力”包括: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使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二是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最终期望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大部分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成为二三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小部分农业人口在农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通过新农村建设过上与城镇市民同等水平的生活;转移成为市民的人口根据各地综合承载能力,均衡地分布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三是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四是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
《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总结国发〔2006〕5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努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这既是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基础,也是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此,一是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主管职能和主体作用,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二是要充分发挥扶贫、科技、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三是要改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2.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要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为此,一是要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二是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三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四是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3.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针对目前制约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问题,《意见》提出:一是要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二是要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方便农民工异地求职;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三是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针对一些地方农民工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要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四是要促进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五是要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二)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 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规范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首要环节。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赔偿等劳动保障权益。为此,一是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二是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三是要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四是要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五是要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并实现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是大多数农民工最关心的权益。为了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并且让农民工能够合理分享发展成果,一是要推行“一卡两金三制”,即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二是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三是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3.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既能应对当前发生工伤、疾病等风险,更能解除年老后的后顾之忧。为了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一是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二是要完善制度。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三是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4.维护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指出所有企业必须做到安全培训到位。但是,当前农民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仍然多发,不少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既是事故的受害者,也是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伤亡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每年报告的职业病新发病人员,也有超过半数是农民工。在生产作业场所,保护好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已成为当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二是要对职业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三是要加大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四是要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5.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需要有效的维权渠道提供保障。为此,一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三是要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四是要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
(三)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1.从两方面同步推进农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农民工市民化的本质含义是农民工能够平等享有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市民权利。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未落户但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意见》仅提出衔接性的原则要求,同时着重对推动未落户的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
2.完善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方式。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二是实行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推行“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是农民工的重要关切,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有益于农民工及其子女,而且有益于常住地城镇提高人口素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有益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为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一是要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四是要做好保障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五是要针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因居住条件差、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而存在的学习和成长中的难题,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4.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一是要落实农民工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权利,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二是为了缓解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三是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
5.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住有所居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基本生活要求,更是转变为市民的基础条件。解决数以亿计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需要与城镇户籍人口住房问题统筹考虑,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区别各类农民工的不同情况,综合采取多种途径。为此,一是要改变在住房发展规划中只考虑城镇户籍人口的做法,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二是要支持多数农民工主要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三是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四是要改善未租购住房的农民工居住条件。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6.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工家庭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合法财产权利。《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综合提出了要求。一是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二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三是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四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一是要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二是要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三是要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2.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一是要发挥政府作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二是要发挥社区的作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三是要发挥社会和企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3.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进城就业农民工面临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双重转变,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新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将会影响农民工融入企业、融入城镇,对农民工本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冲击。为此,一是要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二是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要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
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而出现的农业人口大转移潮流中,既涌现出千百万“弄潮儿”,也有部分群体承受着发展的代价,尤其是因青壮年农民工进城就业但将孩子、妻子、父母留守在农村从而出现的“三留守”群体。很多留守儿童面临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情感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一些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在生产、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也面临着困难。能否做好“三留守”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考验着社会的良心、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为此,一是要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二是要关爱留守妇女。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三是要关爱留守老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四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农民工市民化是个历史过程,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涉及多方面,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序推进、有效解决。为此,《意见》对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动员各方面力量等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国务院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在推进农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的过程中,一个主要制约因素是“钱从哪里来”。《意见》提出,一是要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这是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成本分担责任。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工青妇组织在农民工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扩大对农民工的覆盖面。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二是要加强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中,一些社会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二是要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五)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调查、理论研究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国家统计局以农民工输出地为基础建立了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有关农民工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广泛开展。下一步,一是要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二是要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问题将逐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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