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部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1.2016年原则上不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各地确需增加的,可以先纳入本地监测范围,暂不纳入全国监测。
2.各地要高度重视预测性数据的填报和分析应用,加强对人社部门和监测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严格要求,确保填报各项数据及时、准确。
3.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软件提供的数据分析和处理功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结合其他经济、就业、失业、社保、劳动用工等相关数据,每月和每季度及时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监测报告,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为研判就业失业形势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胡新红,(010)84661035;谈宇德,(010)84661036。
失业保险司失业预警处:刘明陆,(010)8420733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15年12月14日
“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fagui/13050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