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以下简称“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二是坚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相适应。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三)加强立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里提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构想,上下联动推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对近期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要配合立法机关按时完成;积极开展对人才培养和使用、职业技能开发、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领域的立法调研论证。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主动推进地方立法,积极为国家立法创造条件。
(四)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程序。部里和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协调、论证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健全立法工作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建立对立法中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论证咨询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的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人社法治建设联系点制度,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五)坚持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重点推进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社会保险配套制度、人才人事管理体制、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提出立法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
三、健全人社法治实施体系
(六)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全面推进依法履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职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以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人才人事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为重点,推行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依法规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行为,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核实本级部门权力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权力行使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推行网上办理,加强对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对关系全局、涉及面广、与民生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讨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少职责交叉,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和沟通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与处罚、社会保险费征收与欠费强制划拨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创新行政执法和服务方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行政执法处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及待遇支付、人事考试等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记录制度,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四、完善人社法治监督体系
(十二)自觉接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要向政协按要求通报有关情况。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完善各级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重点对权力集中的单位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积极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调研评估,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对有关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调研,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十三)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适应法院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答辩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许可、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等的公示力度,推进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业资格认定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的公开。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将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强化人社法治保障体系
(十五)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和执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自觉养成平时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积极开展人社法治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及专家学者的作用,借鉴国际理论研究成果,为指导人社法治实践提供决策参考。
(十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群体性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律渠道优先、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建立调解、劳动人事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处理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十七)营造人社法治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加强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实施好“七五”普法规划。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人社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推广人社法治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自觉守法、依法解决问题。要支持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依法对其成员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导。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十八)加大法治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支持,将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人社法治工作的各项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对基层人社法治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有效实现法治为民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社法治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加快推进人社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重大文件起草及重大行政决策中实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导作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能力,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六、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十)加强人社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人社法治建设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所有单位共同的工作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人社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人社法治建设纳入工作全局,与推进事业发展、深化改革一起部署、一起落实。把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十一)落实人社法治各项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推进人社法治建设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全面推进人社法治工作。要健全推进人社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增强人社法治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人社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加快推进人社法治建设,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作为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准则,增强使命感、责任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人社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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