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我部将开展首次备案工作,首次备案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之后每两年备案一次。自2015年8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当地采购流程,在已备案厂商范围内组织采购社会保障PSAM卡空白卡。
联系人:魏丽丽、李晨星
电 话:(010)84202260(兼传真)、84201260
邮 箱:kc@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为加强对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的管理,规范PSAM卡空白卡的销售,保证社会保障卡密钥载体的产品规范性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备案。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3.近两年内实际供货CPU卡或CPU卡芯片;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能够保证PSAM卡空白卡的产品规范性、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在进行备案申请时,应当书面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情况审查表》一式两份(具体样式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CPU卡或CPU卡芯片销售证明(以合同为准,不少于10笔合同);
6.PSAM卡技术服务方案(包括产品规范、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内容);
7. 部信息办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条 部信息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厂商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查,反馈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并将备案厂商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每两年备案一次。
第六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首次备案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因备案有效期满,拟重新备案的厂商,应当在到期年度的12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情况审查表》及有变化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应当遵循地方有关采购流程,向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销售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要求的PSAM卡空白卡。并按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人社厅发〔2014〕20号),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及时将该地区购置的PSAM卡空白卡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密钥加载。
第八条部信息办对PSAM卡的安全和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对于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要求的PSAM卡空白卡,不得进行密钥加载。
第九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每年12月20日前需将本年度PSAM卡空白卡销售情况报部信息办。
第十条 部信息办对备案厂商PSAM卡空白卡销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销售。对于产品规范性、质量安全、服务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PSAM卡管理要求的,或者厂商有关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部信息办将暂停或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情况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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